潍 坊 学 院 文 件
潍坊学院政字〔2010〕68号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改革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与学的过程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才,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籍管理进行补充修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修重考制
1.自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取消补考制度,实行重修重考制度。
2.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重修重考,采用重选重修重考。
3.重修采用自修和随下年级插班重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
4.重考原则上是在下一学年随下一年级考试进行。
5.第一次重考不计入重考门次,重考成绩按实际取得绩点进行登统。以后重考计入重考门次,重考成绩的绩点按0.1计算。
二、预警制
1.学生一学期未能取得应得学分(包括正考和重考学分,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的60%者,给予成绩预警。
2.对给予成绩预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发给预警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家长。
三、降级试读制
1.学生一学年未能取得应得学分(包括正考和重考学分,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学分)60%者,给予降级试读处理。
2.对降级试读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籍处理通知,并通知学生家长。
3.降级试读学生的不及格课程随下一年级修读,已及格课程免修。
4.降级试读学生应按有关标准交纳学费。
四、淘汰制
学生在校期间降级试读超过两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该专业的最长学习期限,学校将给予淘汰退学处理。
五、原学籍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学籍 管理 规定 通知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0年9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