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潍 坊 学 院 文 件

 

 

潍坊学院政字〔201068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九月十四日

 

 

潍坊学院关于学籍管理的补充规定(试行)

 

为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和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改革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加强教与学的过程管理,促进学生健康成才,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学籍管理进行补充修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重修重考制

1.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开始取消补考制度,实行重修重考制度。

2.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原则上不安排重修重考,采用重选重修重考。

3.重修采用自修和随下年级插班重修的方式进行,重修的学生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

4.重考原则上是在下一学年随下一年级考试进行。

5.第一次重考不计入重考门次,重考成绩按实际取得绩点进行登统。以后重考计入重考门次,重考成绩的绩点按0.1计算。

二、预警制

1.学生一学期未能取得应得学分(包括正考和重考学分,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学分)的60%者,给予成绩预警

2.对给予成绩预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发给预警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家长。

三、降级试读制

1.学生一学年未能取得应得学分(包括正考和重考学分,不包括公共选修课程学分)60%者,给予降级试读处理

2.对降级试读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籍处理通知,并通知学生家长。

3.降级试读学生的不及格课程随下一年级修读,已及格课程免修。

4.降级试读学生应按有关标准交纳学费。

四、淘汰制

学生在校期间降级试读超过两次,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该专业的最长学习期限,学校将给予淘汰退学处理

五、原学籍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学籍  管理  规定  通知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09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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