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潍 坊 学 院 文 件

 

 

潍坊学院政字〔2010102

 

 

 

潍坊学院

关于印发《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潍坊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均可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这项工作对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的原则。学校、院部二级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由2125人组成,包括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院部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院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成员一般7-9人,由本院部领导和具有较高教学科研水平的教师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查通过经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及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执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

2.根据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3.确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向学生公示,受理并审议学士学位评定过程中有争议或特殊情况的相关材料,审核并签署答复意见后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议,并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4.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必要说明。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八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成绩优良;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非英语专业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注:体育、艺术类专业不作要求;普通类专业到毕业前若仍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分数,则该生四个学期《大学英语》课程的学分绩点都按0.1计算);英语专业达到专业英语四级水平。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修读期间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取得全部学分者;

2.在校修读期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1者(换算后成绩为70分);改为:在校修读期间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0.8(2015);

3.在校修读期间受过两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国家、省统测科目不合格者;

5.其他原因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该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规定对本院部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进行初审、评议,并将表决结果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定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结果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将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及选票存档,并将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无特殊原因将不再补授。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发。

第十七条  第二学士学位授予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士学位  授予  实施细则  通知

  潍坊学院办公室                201011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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