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潍坊学院委员会

201761


发展党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已有明确规定的,本规程一般不再另行规定。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加大在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推荐、民主票决、备案审查、全程公示、全程记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扩大民主、严格程序、落实责任,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科学化水平。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校教职工和大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个人申请。申请入党要坚持本人自愿原则,必须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作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履历;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及政治历史情况;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对本人存在的主要缺点的分析、认识;本人政治历史情况(主要情节要写明证明人),受过奖励及处分的情况等。

第八条  组织谈话。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通常由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与其谈话,了解和掌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党的认识和申请入党的动机,个人基本情况、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并帮助其分析自己的表现和不足,明确一名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谈话结束后,谈话人要及时整理谈话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并签名盖章

第九条 公开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对申请人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六个月)的考察了解后,对思想素质好、工作积极、成绩突出、有一定群众基础的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的方法是: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组织集中推荐,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党支部召开支部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入党申请人中推荐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情况,结合本人现实表现研究确定。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所在班级团组织推荐

 民主推荐会与会党员达到应到党员的半数以上,群众代表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推荐。党员推荐票、群众代表推荐票分别统计,原则上两种推荐票均达半数以上,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对来校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经考察了解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党总支要派人参加民主推荐会,并在会议记录和推荐结果上签字。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公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群众推荐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组织审查和备案。党总支成立审查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人审核把关,根据需要听取纪委、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查及公示没有问题的,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集中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指导和考察等工作。

 党校分校负责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教育、集中培训和结业考试。每期培训班教学时间不少于32学时。结业考试成绩报学校党校备案,考试合格者由学校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未经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每半年向党支部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培养联系人将考察情况如实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簿》上。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党总支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并形成报告。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包括申请书、培养考察记实簿、思想汇报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并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推荐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并报学校党委备案。推荐有关要求与入党积极分子推荐相同。

 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必须经所在班级团组织推荐,所得推荐票应超过到会团员的半数。确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应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以及因学习成绩影响本人获得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总支要派人参加民主推荐会,并在会议记录和推荐结果上签字。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公示。发展对象确定后,党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考察、党员群众推荐情况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六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可由发展对象自己提出,也可由党支部确定,一般应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安排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调查人,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现实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政治方面的问题。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结论材料,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簿》相应栏目内。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党校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和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培训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的,由党校颁发发展对象培训证明。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预审。发展对象经过进一步考察和政治审查,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具备党员条件的,报党总支研究。党总支研究同意后,党支部将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记实簿、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党员发展对象培训证明、公示表、综合材料及其他需要上级党委审查的材料等装入发展党员专用档案袋后报党总支。党总支要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完备,并根据审查和了解的情况在综合材料上写明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报党委组织部预审。直属党支部直接报党委组织部预审。

 党委组织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听取纪委、学生工作处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发展对象要严肃认真地逐项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入党志愿书》应由本人亲自填写;情况特殊、需由别人代为填写的,应在“本人签名或盖章”栏注明原因,除本人签名盖章外,代写人也要签名盖章。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出席,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党总支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和投票表决结果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写明支部名称和通过决议时间,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有关材料和《入党志愿书》一并交党总支审查,党总支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四条预备党员公示。预备党员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培养教育、政治审查、投票表决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组织员谈话。党委在审批之前委派组织员同发展对象及有关人员谈话。谈话应着重考察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熟悉情况及工作、学习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及本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认真负责地填写在《入党志愿书》的有关栏目内,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审批。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期限应在三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党委审批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学生预备党员的审批。

 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组织部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宣誓。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或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组织进行的,党总支须派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在《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填写一次考察意见,作为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向党支部、党小组、入党介绍人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档案材料转到接受预备党员的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期满前一周,本人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总结自己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表现情况。党支部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审查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对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党委批准。

 党总支要派人参加支部大会,并在会议记录和投票表决结果上签字。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以书面形式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党员的基本情况、教育考察、投票表决及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教职工预备党员的转正由学校党委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表决决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将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学生预备党员的转正审批。

第三十二条 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档案由各学院(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保管,在学生毕业时一并装入人事档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并视情况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一)对发展党员工作指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及时指派组织员谈话,或对组织员谈话要求把关不严的;

 (三)对反映的违反规定发展党员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四)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追究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调查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一)不派人参加党支部民主推荐会和党员大会,或虽参加但监督把关不严格的;

 (二)未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或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三)对发展党员材料不全或程序不严格,而予以审批的;

 (四)私自涂改入党材料或入党材料保管不善丢失的;

 (五)未经民主推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或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而发展的(应对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除外);

 (六)未认真了解发展对象情况,未向党组织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真实情况,未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发展对象重大问题的;

 (七)未进行政审或政审不严格造成政审考察失实的;

 (八)不经支部大会讨论或支部大会到会正式党员达不到半数或多数党员不同意而发展党员的;

 (九)未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进行公示的;

 (十)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不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

 (十一)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发展对象或党员的责任。已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取消发展对象资格;是预备党员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正式党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内除名或相应党纪处分。

 (一)不如实汇报自己的历史或现实表现情况,故意隐瞒自己违法违纪问题的;

 (二)采取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入党的;

 (三)入党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有其他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展党员工作规程(试行)》(潍院党字〔2014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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